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校级

校级
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校级 > 正文

关于优化科研项目资金采购程序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1-07-01   点击数:

哈尔滨金融学院文件

 

 

哈金院〔202147

 

 

 

哈尔滨金融学院

 

 

各单位、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升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黑科联发〔201911号)、科技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260号)等文件精神,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充分释放创新活力,提高科研项目和资金绩效,简化科研项目资金购置仪器设备(含软件及家具)及材料采购程序,2021628日经第四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科研项目资金来源于横向课题

横向课题经费使用按照学院科研处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使用横向课题经费购置设备及材料的,由项目承担人根据项目合同约定自主规范使用,不需要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依据委托合同确定固定资产归属,需要入学院固定资产账的按规定入账后履行财务报销流程。

二、科研项目资金来源于纵向课题

项目资金到帐后,项目承担人首先要核实资金性质。项目资金为财政预算资金的,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程序。履行采购程序时务必注明课题财务经费编号。

项目资金不是财政预算资金的纵向课题经费购置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耗材的,可依据预算额度由采购人或学院执行分散采购,不再参加政府集中采购。

1. 通用设备

通用设备是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服务器、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办公软件、通用家具等。

具体采购程序如下:

1)对列入科研项目预算、单次采购金额1万元以下的通用设备,由采购人通过指定的电商平台(京东商城,苏宁易购、国美、天猫)购买。采购人原则上使用公务卡支付,凭发票、支付凭证,履行固定资产入账程序和财务报销流程。采购人如需采取线下购买方式,需说明理由由所在部门(单位)和科研处审批通过后方可购买。

2)对列入科研项目预算、单次采购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通用设备,需填写《政府采购申请表》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分散采购。

2. 专用设备

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科研专用的各类仪器设备、软件及实验室家具等。具体采购程序如下:

1)对列入科研项目预算、单次采购金额2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由采购人所在部门(单位)自行组织询价采购。

2)对列入科研项目预算、单次采购金额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专用设备,需填写《政府采购申表》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分散采购。

3.实验耗材

实验耗材包括实验所需各种低值易耗品、试剂和电子元器件等。

具体采购程序如下:

1)对列入科研项目预算、单次采购金额2万元以下的材料,由采购人所在部门(单位)自行组织询价采购,凭发票履行财务报销流程。

2)对列入科研项目预算、单次采购金额2万元以上(含2万元)至5万元的耗材,需填写《政府采购申请表》走联合询价程序。

3)对列入科研项目预算、单次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的耗材,需填写《政府采购申请表》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分散采购。

三、其他

1.科研项目资金采购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费使用须按照项目预算表执行,避免重复购置,杜绝浪费,不得以任何方式化整为零规避招标采购。项目负责人应加强主体责任意识,严格自律,规范采购行为,保存必要的采购档案材料,凡在采购中违反廉洁纪律的应按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2.科研项目资金采购前需经科研处审核准项目预算是否含有设备购置费、材料费。对已列入科研项目预算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采购;对未列入科研项目预算的不得进行采购;对拟进行预算调整的科研项目需经科研处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采购。

3.著作出版费、论文版面费和劳务费不必提交采购申请,依据科研处审核确认的科研项目预算凭发票履行财务报销流程。

4.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的设备及软件须履行资产入账手续;单位价值虽不足1000元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或大批量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进行入账管理;家具类无论价值高低,均须计入固定资产。

5.采购进口专用设备的,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经组织专家论证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备案后方可采购进口设备。

6.因其他特殊情形只能从单一供应商采购的,采购人需提交单一来源采购论证报告,由所在部门(单位)和科研处签字同意后,采购人凭发票、询价比价单或单一来源论证报告,履行固定资产入账程序和财务报销流程。

7.本通知内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和科研处负责解释,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金融学院

202171

 

 

版权所有:哈尔滨金融学院    国有资产管理处

地址:哈尔滨市 香坊区电碳路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