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融学院职工住房热费补贴实施办法
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发的《黑龙江省省直在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热费补贴暂行办法》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学院职工住房热费补贴工作,推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实现“暗补”变“明补”,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热费补贴范围
(一)学院在编在岗人员、退养和离退休人员。
(二)聘用制人员中实行人事代理人员。
二、热费补贴标准
热费补贴额(元)=哈尔滨市热价×{规定住房使用面积(平方米)+10平方米}×补贴系数
(一)哈尔滨市现行热价为使用面积38.32元/平方米。哈尔滨市热价调整时,相应调整热费补贴。
(二)热费补贴系数为90%。
(三)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级职务干部住房规定面积,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档案意见及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48号)规定执行,见下表1、表2、表3:
表1: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级职务干部住房规定面积对应表
职务 |
正厅 |
副厅 |
正处 |
副处 |
正科 |
副科 |
工龄满25年科员、办事员 |
科员 (办事员) |
住房使用面积(㎡) |
100 |
90 |
80 |
70 |
60 |
50 |
50 |
48 |
住房建筑面积(㎡) |
150 |
135 |
120 |
105 |
90 |
75 |
75 |
72 |
注:
1.使用面积换算建筑面积系数为1.5。
2.6日、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在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加15、10、5平方米使用面积。
表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住房规定面积对应表
技术、职称 |
两院、院士 |
正高职 |
副高职、取得博士学位人员 |
中级职称、具有硕士学的研究生 |
初级职称、具有学士学的本科毕业生 |
住房使用面积(㎡) |
153 |
90 |
70 |
60 |
50 |
住房建筑面积(㎡) |
230 |
135 |
105 |
90 |
75 |
注:
1.使用面积换算建筑面积系数为1.5。
2.国家级和省级有突出贡献的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可在规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外,另增加一个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的工作间。
表3: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住房规定面积对应表
技术等级 |
高级技师 |
技师 |
高、中级工 |
初级工(普通工) |
住房使用面积(㎡) |
70 |
60 |
50 |
48 |
住房建筑面积(㎡) |
105 |
90 |
75 |
72 |
注:使用面积换算建筑面积系数为1.5。
三、热费补贴发放政策
(一)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当年学院所聘职务对应规定住房使用面积标准;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执行所聘职称对应住房面积标准;既从事学院管理工作,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其当年学院兑现工资的系列认定。
(二)离退休职工执行本人离退休前的职务或技术职称对应规定住房使用面积标准,遇有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提高或降低职务待遇的,按变化后的职务标准执行。
(三)热费补贴发放以学院上述热费补贴范围人员当年9月30日前的人数和职务职称为准。当年9月30日前去世人员,不再发放热费补贴;10月1日以后调入人员或职务职称发生变化的,当年不予补发。
(四)职务、职称认定均以学院正式文件为准,时间认定以学院出文时间为准。
(五)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热费补贴,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热费补贴“暗补”变“明补”后,职工住房取暖费全部由个人自行缴纳支付,学院不再报销职工住房取暖费。
四、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职工热费补贴涉及全体教职工的切身利益,需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人事处、财务处、纪委办公室等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人事处职责:每年9月20日前,将享受热费补贴人员所在单位(部门)、姓名、职称、职务、学历等相关信息提供给国有资产管理处。
国有资产管理处职责:每年10月10日前,依据相关规定核算出每名职工的热费补贴金额,制作热费补贴发放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提交财务处。
财务处职责:每年10月15日前,按照审批后的热费补贴表,完成热费补贴发放工作。
纪委办公室职责:全程监督、检查职工热费补贴发放范围、标准、金额等,并受理举报、投诉等事宜。
五、本办法自2022年供热期起执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相关链接:
《哈尔滨金融学院职工住房热费补贴实施办法》哈金院[2014]85号
http://my.hrbfu.edu.cn/detach.portal?.pmn=view&action=bulletinBrowser&.ia=false&.pen=pe469&bulletinId=f64c47f1-2405-11e7-bf09-9f0b0ccfcddb